河北省泊头市青源县为发展本县经济,借鉴“要想富、先修路”的古训,计划在本县内修建两条通往北京和天津的公路,打通这两条道路后,青源县的农副产品等就可以运到北京、天津两个城市,另外又有交通便利,这样也可以吸引两个大城市的投资者来本县投资,最终达到促进本县经济发展的目的。青源县政府认为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大好事,功在千秋,于是决定集中全县的人力、物力、财力修建这两条公路。财政资金不够,就要求本县的所有公职人员每人至少捐款50元,不捐者就从工资里面扣。青源县政府与该县路路通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由路路通公司承建这两条道路的建设,县政府的各个部门主动将建筑道路所需的各种许可证件发给路路通公司。道路的施工占用了周边的农民耕地用作工地,贮存建筑材料,另外因为其中一条道路要在一个村庄内穿过,需要将村民王老虎家的房子拆掉。青源县政府给王老虎5 000元的安家费,在村中其他地方给王老虎一处宅基地,要王老虎搬走,王老虎不满意县里给的安家费数量,执意不搬。施工在印,县政府命令路路通公司强制拆迁,路路通公司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把王老虎家的电视、洗衣机等家电摔坏。王老虎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县政府的决定,王老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坚持起诉。
请问:
王老虎若提起诉讼,该案由哪一法院管辖,比较恰当
参考答案:泊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又对本条第三项作出了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本案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上两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
另外,虽然本案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但因为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这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没有影响。该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由泊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