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五、
李某有三个儿子,李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李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李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李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李某的长子和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简易程序。

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答案

参考答案:此程序不正当。虽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是此时法律规定再审案件不得再使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1.遗产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4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之一。此时其他法院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获得管辖权。
2.既然采用简易程序则相应的诉讼程序均被简化。司法实践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采用口头方式进行通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4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故此程序正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4.案件是否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受理案件之后就决定,不能在审理之后决定,不能在案件已经采用了普通程序审理之后再转化为简易程序。否则将可能不正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5.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6和7虽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是此时法律规规定不得再使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同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