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二)2004年7月1日,某无线电厂与某电子元件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无线电厂委托电子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电子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无线电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无线电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电子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7月5日,无线电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电子公司。7月9日,无线电厂给付定金。10月1日,无线电厂接收了占合同总量一半的集成电路板,并支付了18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60%。12月1日,电子公司通知无线电厂前来收取其余集成电路板与剩余原材料并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无线电厂提出,先取回集成电路板,其余货款在半年后一次付清。无线电厂的这一要求被电子公司拒绝。直到2005年7月,无线电厂仍未付款,电子公司拟通过行使留置权保障其债权。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2006,80)本案中,对定金的处理方案应当是( )。

A.无线电厂收回全部定金

B.无线电厂可收回60%定金

C.电子公司取得全部定金

D.电子公司退回40%定金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岩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台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无线电厂已履行了60%的合同义务,故可以收回60%的定金。正确答案是8。

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