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是其下属分公司经理。在上任2年多的时间内,王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款50万多元,并在自己公司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10万多元是通过李某介绍来的人送的,王某将其中1万元送给李某作好处费。李某后因赌博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王某,说: “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王某很害怕,于是给了李某1万元。但是事过不久,李某又找王某要钱,王某说乎头没钱,李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王某就把自己手中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李某。之后,王某多次向其催要,但李某一直无力偿还。6个月后,王某被人告发。在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市工商局局长万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万某受贿 240万元的特大案件。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对王某应当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挪用资金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提供万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王某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挪用资金罪实行数罪并罚,此点应当很容易理解,这里关键是如何分析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市工商局局长万某巨额受贿的重要线索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行为。这一行为很明显属于立功性质,但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二者的处罚原则是不同的,那么王某的立功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呢对此应当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l款的规定: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而这里的“重大案件”的标准,根据第2款的规定,一般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为判定依据。分析王某提供的其他犯罪线索,该线索所侦破的特大受贿犯罪嫌疑人万某受贿达240万元,根据《刑法》第,385条、第383条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个人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就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那么,现在万某个人受贿达到240万元就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完全可以推断出王某提供万某巨额受贿犯罪线索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然后再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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