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日,梁某与刘某夫妇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从张某那里购买一套二手的商品房。2006年3月1日,梁某向张某交纳了30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张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梁某。2006年4月1日,梁某和刘某二人搬进了该房。在2006年7月1日时,梁某与张某二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登记,2006年月1.5日,房产局向梁某颁发了房产证。2006年7月20日,刘某发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和梁某的名字,但是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房主的名字只有梁某而没有自己的名字。刘某对此提出了异议。2006年8月1日,梁某与邻居冯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建造房屋时,不应当超过梁某房屋的高度,以免妨害梁某家的采光权。2006年8月15日,梁某与冯某对此进行了登记。2006年11月1日,梁某瞒着刘某把房子卖给了官某。官某查询了房屋登记簿,得知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支付了25万元的购房款购得了该房屋。2007年1月3日,官某因患有胃癌死亡,官某的儿子官 * * 继承了官某的房屋和其他的遗产。2007年2月 15日,官 * * 办理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
梁某对冯某的土地取得了何种权利何时取得为什么
参考答案:梁某于2006年8月1日取得了地役权。
解析: 所谓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梁某与冯某于2006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目的是禁止冯某建设的楼房过高,阻碍梁某不动产的采光,因此,该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梁某对冯某土地取得了地役权,而且该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只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2006年8月15日,双方进行地役权登记以后,该地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