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是北京市居民,现供职于某韩语培训学校,2008年9月获得工资收入5000元,当月,获得国债利息收入5000元,储蓄存款利息收入10000元,另有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5000元。李某是韩国公民,2006年10月1 日来到北京,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在该韩语培训学校担任韩语教师,属于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800 元)。2008年9月,李某获得工资收入10000元,当月,李某撰写的《韩语三月通》一书在北京某出版社出版,获得稿酬收入20000元。王某是该韩语培训学校的临时工作人员,2008年9月获得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8000元,当月,王某还获得某保险公司一次性保险赔款20000元。张某、李某、王某的以上各项收入皆为税前收入。请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2008,89)李某2008年9月份的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当月应纳税额为( )。
A.2905元
B.3465元
C.4665元
D.5065元
参考答案:A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点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李某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0000-4800)×20%-375=665(元)稿酬应纳税额=(20000-20000×20%)×20%×(1-30%)=2240(元)总纳税额=665+2240=2905(元)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