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华光公司出售巴西钢坯9100吨,每吨单价3000元,总计价款2730万元;买方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并于5月15日前另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其余50%应于5月31日前付清;卖方自收到定金后分批交货,6月15日前交付全部钢坯。华光公司于5月8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19万元,至5月15日前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德宝公司于5月9 日、12日、14日三次供货计5100吨,华光公司将这些钢坯交付精益公司加工成钢板。5月20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光公司应于10日内支付全部余款;逾期未付的,德宝公司可以变卖华光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并受偿。同时,应华光公司的请求,中长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该协议的履行。后华光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到当年8月尚未支付德宝公司的货款和精益公司的加工费。精益公司占有加工成的钢板。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2004,80)关于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之间的定金条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双方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B.双方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中超过20%的部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C.该定金条款自5月1日起生效
D.该定金条款自5月8日起生效
参考答案:B,D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数额及定金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可见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虽然5月1日就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华光公司于5月8日才支付定金价款,所以定金合同应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即5月8日起生效。D项正确。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数额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约定了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过20%部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故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