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要件、求偿范围及效力。
参考答案:(1)票据法学中,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四种学说:票据上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或者侵权说、票据法上特别请求权说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在于:为了救济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的不平衡性,票据法才特地设置了利益返还请求制度,因此,利益返还请求制度具有特定性;并且,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要件和效力等内容,均与票据上权利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有明显差异。所以,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较为妥当。
(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可分为二类:主体要件和原因要件。(一)主体要件。1)请求权人应为持票人,对“持票人”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最终持票人;进行追偿之后取得票据的再追索人;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和依其他法而取得票据的人。2)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明确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这二种人因票据权利丧失,才可能无偿获得有关利益。(二)原因要件。1)应符合法定的票据权利丧失原因。利益返还请求权意义在于补偿因法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时的利益损失,是票据权利的补充救济权。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可以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限定为二:种:因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是超过对汇票出票人承兑或本票出票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支票出票的人6个月时效期限等。2)因票据时效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包括:因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不可更改的事项,因票据金额记载、签章不合规则,因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等。应偿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享有的利益。
(3)1)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所谓相当的利益是指价值相当;返还的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还可以是其他利益形态;利益范围不应包含利息。2)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票据法上的权利,其消灭时效应适用民法的2年时效期间。因票据时效届满而丧失票据权利所产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时效,应自票据时效届满的次日起算;因票据上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所产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应自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或付款期限届满日次日起算。
(4)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明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所谓相当的利益是指:1)价值相当。持票人因丧失票据权利而丧失的利益是票据金额所代表的利益,利益返还应与票据金额在价值上相当。2)利益形态。返还利益的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可以是所受的利益形态,如出票人发行票据时的所得对价的财产形态,也可以是利益返还请求权人认可的其他利益形态。3)利益范围。返还利益不应包含利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其过错主要在于持票人本人,例如因票据时效届满而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虽然在票据到期以后的相当时间内才给以利益返还,但该项利益返还不应包括利息,只有当偿还义务人在利益返还请求权人正当请求之后,仍迟延返还利益时,才应自迟延返还之日起附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