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某实业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一日陈某了解到某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是空白,在国际市场上也是量少价高。而且又了解到几个大公司也在研制此产品,但在研制过程中均遇到了技术难关,正在集中力量攻克。于是陈某便找到北京某技术研究院,经过磋商,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该技术研究院年底前研制出此产品,由陈某所在实业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开发费50万元(其中预付 10万元作为开发经费),并约定开发成功两年内,该研究院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而由陈某的公司独家使用。后该研究院果然在年底前研制出此产品。陈某的公司即着手生产,同时,由于陈某的公司无出口自营权,便与乙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委托代为出口其产品。合同约定,陈某的开发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交付一批产品,由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口销售,价格按国际市场价格自由掌握,销售后开发公司于10天内支付报酬,迟延支付要承担违约金责任。1年后的9月份,该产品又进入销售淡季。乙公司便自己买下开发公司9月份交来的产品(按国际市场价格),1个月后,价格上扬,乙公司才将该批产品卖出,获得差价20万元。陈某得知后,在送来11月份的产品时向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投机行为未经陈某的公司同意,要求将这20万元差价归属于自己,否则拒绝支付10月份的报酬。根据《合同法》有关内容回答:
若陈某逾期仍不支付报酬,乙公司有何救济手段
参考答案:乙外贸公司可行使留置权。并且,可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实际履行。
解析:依《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委托人拒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另外,在双方的行纪合同中,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公司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继续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