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甲公司注册商标“赣玛”经国家商标局于1983年7月5日核准注册并续展使用至今。甲公司生产的赣玛牌钢管等系列产品享誉全国,荣获多种荣誉,生产规模及产品知名度名列全国第二,2008年被授予“江西省著名商标”。2008年4月,杨某在互联网上注册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域名为:WWW.GMWHCB.COM,并以赣玛文化实业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信息。该网址上使用的标识为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赣玛”标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赣玛”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杨某停止侵权,不得使用“赣玛”标识及字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B.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C.杨某只是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使用,不构成侵权
D.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参考答案:A,D
解析:[考点] 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保护
[详解]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解释》第1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赣玛”商标已于1983年7月5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续展使用至今,使用时间长达近二十五年。甲公司投入大量费用进行宣传,公司生产的赣玛牌钢管等系列产品享誉全国,荣获多种荣誉,生产规模及产品知名度名列全国第二。因此,“赣玛”注册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根据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