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杨某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在A市新华印刷厂制版车间工作的李某、赵某,并两次前往A市,要求二人为其印制1934年版面值为500元和100元的假美元。李某、赵某同意后,即用本车间的照相制版设备,制出了假美元胶片。杨某为此付给李、赵二人人民币各5000元。为能印制出假美元,杨某从B市购回名片机一台,试制假美元未获成功。同期,李某、赵某两人又前往C市印刷一条街查看资料,并购回一台小型胶印机,由赵某调试机器,试印出了部分假美元。为此,杨某又付给李某人民币3000元,赵某人民币5000元。为了印出效果更好的假美元,杨某出资人民币8.4万元,同李某一起到某省印刷物资公司购回一台胶印机及立式制版照相机,并在C市某酒楼租房,进行制版,印制了大量1934年版、1966年版假美元。刘某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杨某手中购得1934年版面值为500元假美元100张,共计金额5万元,1966年版假美元100张,并将1934年版假美元卖出。
(附:假定1934年版假美元在案发时,市场可以流通;1966年版不可以流通。)
问:杨某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杨某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真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此处的货币不仅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外币,同时伪造正在流通的1934年版美元,因此杨某构成伪造货币罪。
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杨某为牟利,伪造并停止流通的1966年版美元,并将其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因此,构成了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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