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与万某之间系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同居三年。2008年春季,万某怀孕后流产,其母让她到男友古某家暂住。双方因年龄尚小未办理结婚手续,也未举办结婚仪式。2008年6月的一个晚上5点,万某因琐事与古某发生激烈争吵,古一气下外出,万遂产生自杀念头。当时只有万某一人在家,万便将“婆婆”徐某放在桌子底下的灭老鼠药放在厨房中午吃剩的一碗菜里,准备服毒自杀。在服毒前万某先回到卧室给自己的母亲和弟弟写遗书。在万某写遗书期间,万某的男友古某与其母徐某回来吃晚饭,到厨房盛了中午吃剩的饭菜吃掉,不一会儿二人出现呕吐、抽搐、痛苦叫喊等中毒症状。万某见状后即将桌子底下剩余的灭鼠药放进、茶中喝掉,接着跑到自己父亲的坟前大哭,惊动了在田里干活的姐姐,其姐将万某送医院抢救生还,然而其男友古某与“婆婆”徐某都因送医院太晚而致胃部被切除五分之四的后果发生。
问:对万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参考答案:万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因其重伤后果,而应以故意伤害罪的重伤结果档次的法定刑量刑。
本案是一起基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危险的不作为犯。万某因服毒自杀而将剩菜中放入毒药,然后其男友及男友母亲误食中毒,该行为中万某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态度(即应当认识到古、徐有可能误食而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因万某基于过失心理态度导致古、徐二人中毒的先行行为引起古、徐二人身体受损的危险发生,此时万某具有防止古、徐二人因中毒而伤亡的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而且当时万某有能力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万某的不履行致古、徐送医太晚造成重伤结果的发生。万某当时的不作为心态,其罪过形式是放任其伤或死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因此应认定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以重伤结果的法定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