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留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留置这一担保形式主要应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主合同

B.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C.留置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须经法院判决后方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D.留置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担保形式

答案

参考答案:C

单项选择题

(二)N县人民法院1999提10月受理一起承包土地纠纷案,案情如下:  原告:金秀云,女,35岁,农民。  金田田,女,7岁,系金秀云之女,由金秀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N县T镇李家坪村6组。  原告金秀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金田田与T镇李家坪村6组村民王善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金秀云、金田田和王善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坪村6组一块约0.8亩的水面、1.63亩水田及0.21亩旱地。根据发包方李家坪村第6组与在包方王善民等签定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T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 * * 护。  1998年2月,原告金秀云与王善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1.63亩水田由金秀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0.8亩水面和0.21旱地由王善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金秀云因外出做生意,将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转由其妹夫胡月明代耕。  1999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掉。原告据此向N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家坪村6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家坪村6组答辩称:原告金秀云已与我组村民王善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王善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归( )所有。

A.T镇

B.李家坪村

C.李家坪村6组

D.农户王善民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