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日下午,薛某通过自家电话与合肥电信签订一份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领取一部小灵通手机自用。事后,薛某发现该业务存在客户指定电话捆绑审查不严的漏洞,便与王某商议,决定多搞点小灵通卖钱。12月1日到12月8日,薛某先后三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14部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骗得小灵通手机14部。王某将其中的12部拿去销售,共得赃款17120元。
问:(1)薛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述定罪理由。
(2)王某与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1)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薛某利用合肥电信“小灵通”业务存在客户指定电话捆绑审查不严的漏洞,先后三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14部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骗得小灵通手机14部。因而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所以薛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王某与薛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薛某和王某商议,利用“小灵通”业务中存在的漏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14部小灵通“零首付”入网协议,骗得小灵通手机14部卖钱,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王某和薛某一起共同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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