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于2004年5月11日7时在市场销售肉类制品时,市场税务助征员孙某、李某依法向房某征收人民币600元的定额税,房某置之不理,拒绝交税。助征员李向其指出,不交税应停止营业。房某大声嚷嚷:“我就是不交税,看你把我怎样!”由于房某态度恶劣,助征员当即决定扣留货物,房某即揪住助征员的衣领并持身边的一个棍子殴打助征员。由于房某对孙某、李某二人的殴打导致孙某、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外伤后左侧第八、九、十根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被害人李某胸导管损伤;两人伤情均构成重伤。房某闹事后,其家人见后果严重,力劝房某主动认错。房某在家人的劝说之下,到当地的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事情的主要经过并表示承认错误。
问:房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本案有何法定量刑情节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中房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1)房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房某实施了抗税行为。根据《刑法》第202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抗税罪。在实施抗税行为过程中,抗税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房某作为纳税人,在税收人员对其征收税款时。态度恶劣,以暴力手段拒不缴纳税款。已经完全符合抗税行为的要件。房某的暴力行为已经造成孙某和李某二人重伤,应当对房某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房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房某在造成孙某和李某重伤以后,到当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一般自首的规定,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对于房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房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