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市东风汽油加工厂的车间工人,因没有城市户口,属于临时工性质。刘某与同事陈某发生口角,受到陈某讥笑,遂产生杀害陈某的念头。刘某私自买回八根雷管,分别扎成四捆。当天晚上刘某潜入陈某家所在居民院,发现陈某正在看电视,于是点燃一捆雷管扔进陈某家客厅,由于陈某警觉立刻破窗而出才幸免于难。刘某发现陈某安然无恙又将其余的雷管扔向陈某,几次爆炸陈某均未受伤,只是将屋内价值5000元左右的财产损坏,邻居闻声报案,将刘某抓获。
问: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爆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手段,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的目标是特定的个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是前者就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而后者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主观故意。从后果上来看,造成损害的大小也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果以爆炸的手段故意杀害特定的人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就属于爆炸罪的范畴。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刘某的主观故意是杀害特定人陈某,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刘某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而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他的炸药包也并没有投掷在公共场所,而是投掷在陈某家中;从后果上看,受到威胁的只有陈某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陈某家的财产由于刘某的行为受到损坏,刘某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况,应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中择一从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