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杨某出生于河南省某县,后来成为香港居民进而成为“外商”,是原深圳市飞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于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期间,伙同温某等买卖食用油“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许可证进口棕榈油、豆油、菜油等。在进口过程中,杨某与其同伙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直接卸货等手段,走私食用油入境,经查证共走私食用油82.7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24亿多元人民币。在走私过程中,杨某先后向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某行贿160万余元人民币,以实现其走私目的。
问:(1)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简要说明理由。
(2)对杨某的行为是否应数罪并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杨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伙同温某等买卖食用油“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许可证进口棕榈油、豆油、菜油等,在进口过程中,杨某与其同伙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直接卸货等手段,走私食用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4亿多元人民币,因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并罚。
为便于走私,杨某先后向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某行贿160万余元人民币,构成行贿罪,但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牵连关系。依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应择一重处罚。
注意,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7条对《刑法》第153条第1款作出修订,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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