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矿工王某,下班后站在矿门口抽烟,这时一辆卡车正要进厂。王某一时心血来潮,要和司机开个玩笑,就把自己手里的烟头往汽车的驾驶室里扔。烟头正好扔在司机的脸上,司机忽然被烟头一烫,吃了一惊,身子一歪,结果未把握好方向盘,使汽车撞在路边的一根电线杆上。司机的脸撞在了车厢的栏杆上,碰伤了眼睛,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做了眼球摘除手术。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值得强调的是该行为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同时行为的性质是与生产、作业直接相关。上述两个条件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备要件。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在下班后,并且王某扔烟头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于王某宜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案中,王某随手扔烟头是与司机开玩笑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致司机重伤的故意,对于司机的受伤结果王某并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持一种坚决否定的态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王某应当预见自己扔烟头的行为可能造成司机的失控、导致发生一定的事故,从而对司机的身体造成侵害的后果,可是王某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同时王某又具备预见这个结果的能力和义务,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系由过失造成。客观上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司机的重伤后果,严重侵犯了司机的身体健康权利,因此对于王某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