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并表示剑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要求]
(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夼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迎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