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三)房产开发商甲与建筑施工企业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完成时,甲与 乙按6∶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程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乙反诉甲。理由是:甲拖延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及工 程款拨付,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金400万元。案件起诉后,丙以其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甲、乙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法院受理后,认定以 下事实:(1)甲、乙合同订立后,双方先施工后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开工1个月后才办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续。(2)合同约定,双方有权各自对外出售作为分 配比例额度内的房屋,乙以甲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甲、乙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各自分配额度内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诉时,购房人的 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均未办理。

关于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6∶4比例分配房屋违反我国法律,因此合同无效

B.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时间是办理完开工手续时

C.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时成立,在工程款拨付到位时生效

D.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如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则合同不生效

E.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E

解析:解析:  (1)选项A:有关“6∶4比例分配房屋”的约定,可以视为以实物支付建筑工程价款,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属于有效约定。(2)选项 BCDE: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特 殊要件,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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