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系同厂工人。2003 年3 月5 日,甲召集乙和丙密谋,欲盗窃本厂财务室。在甲的策划下,三人分头进行犯罪预备,乙负责找到工厂出纳员丁,骗取其财务室钥匙,并偷配了一把,配好后,乙将钥匙交给了甲,同时,甲和丙也作好了其他盗窃准备,三人相约于3 月20 日晚12:00 在厂门口会合后,共同行窃,但是,乙思前想后,认为犯罪没有好下场,就没有如约前往。当晚,甲和丙没有等到乙,就由丙放风,甲用早已配好的钥匙顺利打开财务室,并窃得现金2 万元。事后,甲分得1 万元,丙分得7000 元,二人还给乙送去3000 元,乙未拒绝。数月后,适逢严打,乙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宣传攻势,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全部罪行,案件告破,经查,1999 年2 月,甲还曾参与走私洫犯罪。问:(1)甲、乙、丙三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为什么?(2)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故意犯罪形态,为什么?(3)对甲、乙、丙三人量刑时应具体考虑哪些量刑情节?

答案

参考答案:1, 是共同犯罪,因为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2,是即遂,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一人即遂,全部即遂。3,对甲以盗窃罪与走私罪数罪并罚,对乙按盗窃罪处罚,因乙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对丙按盗窃罪处罚,可以比照甲从轻处罚,因为丙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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