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国籍演员刘某供职于甲歌舞团,2009年5月份收入情况如下:
(1) 工资收入3800元。随所在单位巡回演出,本单位另付其出场费5000元;
(2) 自行参加由乙单位组织的商业演出,协议出场费60000元,税款由刘某自己负担;
(3) 出版著作一本,获取稿酬所得15000元;
(4) 应约为某电视剧创作主题曲,获得报酬22000元;
(5) 将自有小汽车出租,本月租金收入3000元(除营业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已知:上述各项收入均由该演员自行申报纳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从B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2009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130+50×8)×25%=132.50(万元) B国所得已纳税额=50×8×20%=80(万元) B国所得抵免限额=132.50×(50×8)÷(130+50×8)=100(万元) 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应予抵免的税额是已纳税额即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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