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李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
A.该单位招收录用李某时向有关管理机关缴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李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1万元
C.由于李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李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李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损失4万元
参考答案:A,B,C
解析: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另外,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选项D中李某不辞而别对企业造成的间接损失,既无法律明文规定,又非双方约定,不属于赔偿范围。故选择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