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兴办个人独资企业甲,并与张某共同兴办了合伙企业乙,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9年个人独资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9万元。合伙企业乙2009年的经营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220万元;
(2)营业成本78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26万元;
(4)销售费用20万元,其中广告费3.20万元、业务宣传费1.90万元;
(5)管理费用3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0.36万元,工资总额13.60万元(其中各合伙人工资0.96万元,6名从业人员工资12.64万元),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2.52万元,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12月份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价值6万元;
(6)营业外支出5万元,全部为以合伙企业名义通过当地教育局向希望小学捐赠款项;
(7)财务费用2.80万元,其中从某企业借款20万元资金周转,偿付利息2.6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10%;
(8)张某将其自有的小轿车在自己使用的同时,经常提供给乙企业使用,2009年共发生修理费、养路费等费用合计1.6万元,但很难划分企业使用和张某自用比例。
(合伙企业乙2008年亏损10万元。许某选择在合伙企业乙扣除生计费。)
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企业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为( )万元。
A.2.17
B.1.87
C.3.27
D.5
参考答案:D
解析: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20×10%=2(万元),实际发生2.6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 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80-2.60+2=2.2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20×5‰=1.1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2×60%=1.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10万元;未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220-78-26-20-(30-2+1.10-0.36 -13.60-2.52+14.98-6)-2.20-0.2×12×2-10=57.4(万元);捐赠扣除限额=57.4×30%=17.22(万元),实际捐赠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