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下工程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与某承包商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把施工监理任务委托给建业监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几个事件。
事件1: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将1580t的钢筋数量错误地写成158t,承包商发现后却将错就错。最终,承包商从业主手中比业主预期的价格多拿走了215万元。
事件2:合同经协商变更后,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在一煤矿附近提前遇到了瓦斯,承包单位擅自停工等候处理,并在事后向监理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有误,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要求建设单位赔偿。
事件3:总监工程师在开工前预备会上强调本工程是工业项目,按合同准时完成建设任务,就可给建设单位带来预定的投资效益,所以监理工程师被要求要进行风险管理。要有明确的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以便在施工过程中按具体目标加强风险管理,还要采取必要的风险对策。
事件2中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否,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案例分析,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不成立。
(1)招标文件中载明,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承包人应对其本人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2)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1条的规定,承包了进行了现场考察,已对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3)招标文件中已载明并经过现场考察证实,该地下工程施工确实处于一煤矿附近,因而瓦斯的出现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到的(合同通用条款12条),因而不符合《合同法》所指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擅自停工造成的损失与损害应由承包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