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

如果二审法院查明由于泊顺进出口公司的违约直接导致江昌公司的履行不能,遂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泊顺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请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直接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妥。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二审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上诉。所以如果二审法院发现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在二审程序中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并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那就是变相地剥夺该第三人的上诉权。法院在追加第三人之后只能调解,不能判决,调解不成的,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样才不至于剥夺第三人的上诉权。

多项选择题
实验题

(12分)右图是某学校实验室从化学试剂商店买回的浓硫酸试剂标签上的部分内容。

现用该浓硫酸配制100 mL 1 mol·L-1的稀硫酸。可供选用的仪器有:①胶头滴管;②烧 瓶;③烧杯;④ 药匙;⑤量筒;⑥托盘天平。请回答下列问题:

(1)盛放浓硫酸的试剂瓶标签上应印有下列警示标记中的 ▲         

(2)配制稀硫酸时,还缺少的仪器       ▲      (写仪器名称)                                 

(3)经计算,配制100 mL1 mol·L-1的稀硫酸需要用量筒量取上述浓硫酸的体积为    ▲    mL,量取硫酸时应选用  ▲  mL规格的量筒(填字母番号)

A.10 mL         B.50 mL        C.100 mL         D.200mL

(4)在烧杯中稀释浓硫酸的实验操作为          ▲             ; 若在稀释过程中,少量浓硫酸不慎沾在手上,处理方法为      ▲    

(5)对所配制的稀硫酸进行测定,发现其浓度大于1 mol·L-1,配制过程中下列各项操作可能引起该误差的是   ▲   

A.用量筒量取浓硫酸时,仰视刻度线取浓硫酸             

B.容量瓶用蒸馏水洗涤后未干燥,含有少量蒸馏水

C.将稀释后的稀硫酸立即转入容量瓶后,紧接着就进行以后的实验操作

D.转移溶液时,不慎有少量溶液洒到容量瓶外面

E.定容时,俯视容量瓶刻度线进行定容

F.定容后,把容量瓶倒置摇匀后发现液面低于刻度线,便补充几滴水至刻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