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1年7月问,李某到琼山区龙塘镇周某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11日,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回老家龙桥镇某村将其母亲用于毒杀老鼠的两瓶白色粉状灭鼠药取走。11月16日下午6时许,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入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被送往琼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经医院诊断,周某等五人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李某。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11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5000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李某,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5 000元现金退还给周某。
问:
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宜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本案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从一重处罚。在本案中是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的牵连,即为抢劫而采取了投毒的手段。因此,本案不适用数罪并罚,而宜依据从一重原则,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解析:[考点] 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