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杨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杨某由于生活窘迫,不得不接受此条款。2004年12月,杨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杨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杨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杨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试分析:
杨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杨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3分)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作致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负伤,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2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劳动部颁布的法律文件中都指出:“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免责条款不合法,《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分)
由此,杨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死伤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该条款是无效的,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印刷厂与杨某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