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按年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按年计提利息。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债券10万份,每份面值100元,5年期,面值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25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2.9万元,票面年利率为10%。该债券系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
甲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收到当年利息。甲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为12%。
(2)2012年12月31日,有客观证据表明乙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甲公司据此认定乙公司的债券发生了减值,并预期2013年12月31日将收到利息100万元,但2014年12月31日将仅收到本金600万元。
(3)2011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利息100万元;2014年收到本金600万元。
已知:[(P/F,12%,1)=0.8929;(P/F,12%,2)=0.7972]
[要求]

计算2010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

参考答案:计算2010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应收利息=1000×10%=100(万元)
实际利息收入=927.9×12%=111.35(万元)
利息调整摊销额=111.35-100=11.35(万元)
年末摊余成本=927.9+11.35=939.25(万元)
借:应收利息 1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1.35
贷:投资收益 111.35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利息 100

问答题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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