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梁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粱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000斤,不含税价值为8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参考答案:
(1)不予退税的金额=2×8.3×2×(17%-13%)=1.32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剔除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以后:28×13%+(1+2+1.2)×7%+0.51+30×13%+20×17%-1.328=10.416(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3×8/1.17)×17%+26×17%+0.6×17%+4×6×17%=12.089 (万元)
本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2.089-10.416-3=-1.327(万元)
免抵退税额=2×2×8.3×13%=4.31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该企业应退税额=1.32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4.316-1.327=2.989(万元)
(2)内销白酒应纳消费税=3×0.5+(3×8/1.17)×25%=6.628(万元)
外销白酒免交消费税 批发售出白酒应纳消费税=5×0.5+26×25%=9(万元)
销售黄酒应纳消费税=2×240=480(元)
销售礼品酒应纳税=4×0.5+6×4×15%=5.6(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6.628+9+0.048+5.6=21.276(万元)
(3)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8×0.5+[(15+1.5+3)/(1-25%)]×25% =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