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是一家个体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在经营过程中,甲发现可利用维修车主留下来的保险单、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再次编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甲利用客户的相关资料,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等手法,以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份先后10次骗取某保险公司保险金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并简要说明法律根据。

答案

参考答案:对甲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相对于保险诈骗罪来说是普通诈骗罪,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在主观上,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实施侵犯某保险公司财产的行为;在客观上,甲利用自己修车的便利,制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冒用投保人的名义,骗取保险公司财物8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适用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档次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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