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原告李某报名参加了第一被告机动车培训中心的培训。3月8日下午,教练安排爬坡训练。李某在自南向北的行驶中,突然听到后面有人(第二被告叶某)大叫一声,伴随着摩托车油门的轰鸣声,一辆摩托车从后猛窜上来,连人带车横卧在原告车前,李某见状紧急刹车,致使摩托车向右侧倒地,压住了自己的右腿并拖行了数米。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明,叶某是与原告同期机动车培训班的学员。当天,叶某驾车在训练道上练习爬坡,因车胎遇泥浆打滑,碰到跑道边的台阶上,摩托车失去控制,人车冲出倒下,同时训练的李某为避免撞上第二被告而紧急刹车导致自己受伤。经查,训练道上的那堆泥浆,是因雨水冲刷跑道内侧供特级训练的泥丘,由泥沙堆积形成的。经医院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观察才能确定如何手术,手术费用无法计算。原告因膝伤损失较大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0000余元。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应该由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原告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人,同时也是紧急避险的受害人,叶某是紧急避险的受益人。本案的危险虽然来自于下雨冲刷所形成的泥浆,但是泥浆不是自然原因形成的。第一被告培训中心有义务为学员提供一个安全的训练场地,负有清理场地内泥浆的义务,正因其未履行该义务才导致该紧急危险的发生,所以第一被告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该对李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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