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其一项大型项目,自愿进行招标,下列对于招标活动中的活动,合法的是:
A.甲公司自行制定了标底,并予以公开
B.乙丙丁组成了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C.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就中标项目中自己承担的部分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D.中标人确定后,甲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参考答案:B,D
解析:考点: 招标投标 讲解:《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所以A错误。 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所以B正确,C错误。 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