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硫酸厂距夏某承包的苗圃很近,距离不到500米。一天夜里,下起了雷阵雨,硫酸厂的一个储存硫酸的容器遭到雷击,发生爆炸。硫酸随雨水外溢,并流进了夏某的苗圃,致使苗圃内的果树苗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夏某在查明原因后,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并非硫酸厂故意所为,而是由于存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所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损害,故拒绝赔偿夏某的损失。夏某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硫酸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夏某的果树苗死亡确系硫酸厂外溢硫酸所致。人民法院认为,夏某遭到的损失虽然与硫酸厂硫酸外泄有关,但硫酸厂硫酸外泄是因为雷击硫酸厂的储存硫酸的容器造成的,即夏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硫酸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硫酸厂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硫酸厂因为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同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只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才不作为抗辩事由。本案不属于法律的例外规定的范围,因此硫酸厂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雷击硫酸容器是不可抗力。第一,雷击硫酸容器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是根本无法预见到雷击发生的。一般人经天气预报可能会预见到有雷电天气出现,但是,闪电和雷击相去甚远,普通人是不会将两者必然联系在一起的。第二,雷击硫酸容器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硫酸厂对雷击的发生无法预见,对硫酸容器的管理也只会按内部规定处理,不会特别加以注意。因此,根据该硫酸厂的具体情况来说,该硫酸厂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但仍不能避免雷击硫酸容器事件的发生并克服因硫酸外溢给夏某造成损害后果。第三,雷击硫酸容器的发生纯属自然事件,完全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综合以上三点,在本案中,雷击是不可抗力,雷击硫酸容器使硫酸外溢,造成夏某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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