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某珠宝饰品制造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经销和加工生产业务。2008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从某黄金生产企业购进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128900元;本期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8000万元,本期取得自来水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40000元。 (2)向北京某大型商场(金银首饰经营单位)销售黄金项链100枚,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 118000元。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自产纯金项链200条,新项链对外含税销售价格5000元/条,旧项链作价3000元/条,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含税)400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自产高档手表20块,此表对外零售售价每块 13500元,旧表作价3550元。 (4)将本月自产的A型纯金项链10枚赠送业务关系户,该型号纯金项链没有同类售价,账面成本价格2100元/枚;销售自产包金项链5条,合计含税零售价50000元;销售自产镀金项链5条,向消费者个人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80000元。 (上述业务均分开核算,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珠宝玉石贵重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 10%,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为20%)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该公司12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
A.241897.44元
B.241789.44元
C.249871.44元
D.2421866.61元
参考答案:D
解析: (1)以旧换新业务 消费税 =400000÷(1+17%)×5%+20×13500÷ (1+17%)×20% =63247.86(元) (2)第(4)笔业务应纳消费税 包金和镀金不属于金银首饰,但是属于珠宝玉石贵重首饰范围,仍是要征收消费税的。 消费税 =10×2100×(1+6%)÷(1-5%)×5%+ (50000+80000)÷(1+17%)×10% =12282.69(元) (3)该公司12月份应纳消费税 业务(2)不属于金银首饰的零售环节,所以不征收消费税。 12月份应纳消费税 =63247.86+12282.69=75530.55(元) (4)12月份应纳增值税 业务(1)进项税合计 =1128900×17%+158000×17%+540000×6% =251173(元) 销项税合计 =[118000+(400000+20×135000)÷(1+17%)+10×2100×(1+6%)÷(1-5%)]× 17%+(50000+80000)÷(1+17%)×17% =493359.61(元) 应纳增值税=493359.61-251173 =24218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