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何某向丁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09年12月,丁某要何某还债时,何某说生意亏本无钱。丁某无奈,于2010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何某还债。2010年8月,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何某清偿对丁某的3万元债务及利息,何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丁某要求何某清偿债务,何某以无钱为由拒不还钱。2010年10月,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经调查查明,何某因合伙赔了一大笔钱,现在还有不少外债,维持生活还有困难,目前实在无力清偿债务。因此执行庭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口头告知何某以后有钱应清偿债务,并通知丁某如果发现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2011年5月,何某筹备结婚,向叶某(何某的姨妈)借款4万元,买了一所平房,并购置了彩电、家具等结婚用品。丁某得知何某筹备结婚并购置了结婚用品的消息后,立即通知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庭的执行员夏某、梁某立即开车会同丁某来到何某家中,要求何某偿还债务。何某说购房和买东西的钱是为结婚而向叶某借的,自己没有钱,无法清偿债务。夏某、梁某将何某的财产和房屋予以查封,并限令何某在1个月内清偿债务,否则将变卖何某的财产。何某因财产被查封、变卖,无法按期举行婚礼,新娘大为光火,提出要与何某解除婚约。何某为此受到沉重打击,得了一场重病,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精神恍惚。何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财产权,遂起诉夏某与梁某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何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在本案中,何某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财产权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想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其原因是执行员夏某和梁某查封、变卖何某财产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首先,夏某和梁某的执行行为是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实施的。夏某和梁某是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员,依法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既是其职权又是其职责。并且,夏某和梁某对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以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其次,夏某和梁某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合法的。夏某和梁某的执行行为是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做出的,并且未超出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在执行时该民事判决书未被撤销,仍是有效的执行依据。夏某和梁某的执行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在程序上合法。最后,夏某和梁某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何某有大量的债务尚未清偿,而自身的财产有限。何某购置财产的钱虽然是借来的,但是何某用这些钱购置的财产确是属于何某所有的。在何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夏某和梁某将何某的财产予以查封的行为是正确的。如果不查封,何某可能会转移财产,或用财产清偿其他债务,那么,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又会无法执行。何某对丁某负债3万元及利息,而夏某和梁某却查封了何某4万元的财产,是否适当呢何某的财产虽然是4万元买来的,但变卖后,其价值会发生一些变化。此外,相关的一些诉讼费用、变卖财产的费用也需从何某的财产中扣除,执行员查封的财产数额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查封行为没有明显的不当。
行为人因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害,可以此为理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抗辩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