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福、张成兄弟俩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因时常有人偷鱼,张家的收益大幅减少。兄弟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鱼塘看守,抓住偷鱼者。2010年8月3日夜,同村村民王海山来此偷鱼。当他正装鱼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张福发现。张福上前揪住王海山的衣服进行质问,王海山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守在鱼塘另一侧的张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张福与王海山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去合力将王海山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王海山直到王海山求饶并答应赔偿鱼款时,二人方才住手。王海山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第二天便去县医院看病。经专家诊断,王海山右胸二根肋骨断裂。王海山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福、张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总计2500元。张氏兄弟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县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如下:被告张福、张成二人防卫过当,共同赔偿原告王海山医疗费、误工费总计2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问:张福、张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本案中,张氏兄弟提出的正当防卫理由不成立,因为正当防卫要求的要件是严格的,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其强度也不得超出法律所许可的范围,正当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而在本案中王海山的不法侵害手段的强度不大,张氏兄弟的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也不大。张氏兄弟采取殴打王海山的防卫行为,给王海山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是超出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即“不应有”的那部分损害。本案中张氏兄弟应该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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