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中午,被告高某驾驶汽车在路况良好的公路行驶(车速正常,没有超载,并且轮胎是新换的),行至原告家门前路面时,汽车右前轮突然爆裂,高气压将路面上的一石块崩起,飞起的石块穿过原告家庭院门板,打在原告韩某的头部,造成原告脑外伤,住院40天,花医疗费、车费若干。原告病愈后,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被告只同意给一部分赔偿费。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该如何分配原告的损害
参考答案:在本案中,车胎爆裂,崩起石子伤人应属于意外事件。第一,原告、被告对这一事件的发生均无法预见。一方面,车胎爆裂虽多有发生,但车胎爆裂能崩起石子,则非常少见。另一方面,即使轮胎爆裂可以崩起石子,但崩起的石子穿过原告家的庭院门板而打在原告头上,更是为人所不能预见。第二,此事件的发生,非出于原、被告自身的原因。原告是在家中受到的伤害,所谓“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原告显然没有过失。而被告的汽车轮胎是新换的,车速正常,没有超载,路况也正常,显然被告也没有过失。第三,此事件是偶然发生的,并且其中不涉及第三者的行为。可见,本案的发生是一系列的巧合连接在一起造成的意外事件,因此,被告可以以意外事件为抗辩事由。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失。
综上,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对于损害发生的结果皆不可能事先预见到,且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皆无过错,原告的损失由原告、被告双方平均分配是比较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