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于2008年1月各出资2万元,购得古董一件,并约定由甲保管。3月,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此古董,甲即作价5万元出卖给丙。事后,甲告诉了乙出卖古董之事,乙要求分得款项,甲便给了乙2.5万元。丙买得该古董后,5月又以6万元出卖给丁,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丙即将古董交付给丁。丁每月支付1万元,6个月付完全款,但在全款付清前,古董所有权仍归丙。丁取得丙交付的古董后,不仅未按约定支付各期价款,而且还将该古董以6.5万元的价格,倒手转卖给不知情的戊,并当场将古董交付给戊。
问题:
甲转让该古董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甲转让该古董的行为有效。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甲在出卖该共有的古董时并未事先取得乙的同意,因而构成无权处分,因而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事后追认即成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甲告诉了乙出卖古董之事后,乙要求分得款项,这意味着乙事后同意了甲出卖古董的行为,即乙对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