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15日签定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3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03年1月31日支付35%货款,其余货款2003年2月10日支付。合同签定后,乙公司于2003年1月30日向甲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入25%货款,其余10%未付。200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被甲公司拒绝。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 乙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25%货款,有权向甲公司提车的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交车的义务依据是什么
(3) 如果甲公司拒绝履行交车义务,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如果乙公司2003年2月1日当场支付了剩余10%货款,是否有权向甲公司提车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迟延付款拒绝交车

答案

参考答案:(1) 不符合合同约定;
(2) 甲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车的义务,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 甲公司拒绝履行交车义务应该采取明示方式,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交车,甲公司不得以乙公司迟延付款拒绝交车。

单项选择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