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市人民检察院的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A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存在如下不当之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只有人民法院对此负有责任,且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故在本案中,A市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了辩护律师,虽然合理,但却于法无据。
其次,检察人员于2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些都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不需要人民检察院同意即可行使。起诉意见书属于案件的诉讼文书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的复印请求。
[考点] 指定辩护;辩护权的告知及行使.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按照人的自我的发展历程、实现人生价值和精神自由的高低程度,人生境界可分为四个层次,即欲求境界、求知境界、道德境界和审美境界。
最低的境界为“欲求境界”。人生之初,在这种境界中只知道满足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欲望,故以“欲求”称之,当人有了自我意识,并且生活于越来越高级的境界时,此种最低境界仍潜存于人生之中。现实中也许没有一个成人的精神境界会低级到唯有“食色”的欲求境界,而丝毫没有一点高级境界,以欲求境界占人生主导地位的人是境界低下而“趣味低级”的人。
第二种境界为“求知境界”。在这一境界,自我作为主体,有了进一步认知作为客体之物的规律和秩序的要求,有了知识,掌握了规律,人的精神自由程度、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就大大提升了一步。所以,求知境界不仅从心理学和自我发展的时间进程来看在欲求境界之后,而且从哲学和人生价值、自由之现实的角度来看,也显然比欲求境界高一个层次。
第三种境界为“道德境界”。它和求知境界的出现几乎同时发生,也许稍后,就此而言,把道德境界列在求知境界之后,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但从现实人生意义与价值的角度和实现精神自由的角度而言,则道德境界之高于求知境界,是不待而言的,发展到这一水平的“自我”具有了责任感和义务感,这也意味着他有了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把自己看做是命运的主人,而不是听凭命运摆布的小卒。
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是“审美境界”,这是因为此时审美意识超越了求知境界的认识关系,它把对象融入自我之中,而达到情景交融的意境:审美意境也超越了求知境界和道德境界中的实践关系,这样,审美境界既超越了认识的限制,也超越了功用、欲念和外在目的以及“应该”的限制,而成为超然于现实之外的自由境界。
在现实的人生中,这四种境界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很难想象一个人只有其中一种境界而不掺杂其他境界,只不过现实的人,往往以某一种境界占主导地位,其他次之。于是我们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区分出某人是低级境界、低级趣味的人,某人是高级境界、高级趣味的人,某人是以道德境界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家,某人是以审美境界占主导地位的艺术家……

下列表述,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______。

A.“欲求境界”是人生的最低境界,是具有高级境界的人所极力排斥的
B.“求知境界”中的“自我”已不再满足于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欲望
C.“道德境界”中的人具有了责任感和义务感而有意识地不再关注自我
D.“审美境界”是人生最高的精神境界,这是一种超自然的自由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