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样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照排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10年7月26口,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校直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样版设备。
试分析:
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参考答案:
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