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的说法。请运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对此加以辨析。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滥用代理权和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 (2) “一手托两家”,其实质就是双方代理,即一个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双方代理由于交易行为是由一个人包办的,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头不顾尾,因此,双方代理构成代理权的滥用,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从这一层面上看,该说法是正确的。 (3)但是,“一手托两家”的行为也并非全部无效。在居间合同中,因为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目的就是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合同,并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成为订约媒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从这个层面上看,该说法并不正确。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经相关部门批准,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万份,每份而值为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为100000万元,发行费用为16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已存入银行专户。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第一年1.5%,第二年2%,第三年2.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起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即2010年1月1日,付息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1月1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每份债券可转换为10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
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债券发行人赎回和债券持有人回售条款以及变更初始转股价格的条款,发行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6%。
在当期付息前转股的,不考虑利息的影响,按债券而值及初始转股价格计算转股数量。
(2)本题涉及的复利现值系数和年金现值系数如下:
①复利现值系数表

期数 5% 6% 7% 8% 10%
1 0.9524 0.9434 0.9346 0.9259 0.9091
2 0.9070 0.8900 0.8734 0.8573 0.8264
3 0.8638 0.8396 0.8163 0.7938 0.7513
②年金现值系数表
期数 5% 6% 8% 10% 12%
1 0.9524 0.9434 0.9259 0.9091 0.8929
2 1.8594 1.8334 1.7833 1.7355 1.690l
3 2.7232 2.6730 2.5771 2.4869 2.4018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若甲公司债券持有人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股份,应转换的股数为( )万股。

A.100000
B.11500
C.10150
D.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