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提供资金500万美元,乙国提供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公路。条约规定,该公路归丙国所有,甲、乙、丙三国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变,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继续进行。对这种情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上述情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
B.甲、乙、丙三国仍然有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
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公路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解析: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情势变更。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根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该条约无法继续履行不是因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当事人之间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灾害所致。因此,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况。因此,当事国可以终止履行该条约。因此,AB项说法错误。 另外,“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本题中,丙国并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因此,丙国无义务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于补偿。因此,C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国在签订该条约时,应该明确约定了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已经竣工的公路的所有权属于丙国所有,不属于所有权不确定的状态。因此,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