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张某5岁的儿子被赵某无意中打伤,张某愤愤不平向赵某所在的A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张某的妻子与张某不合分居已久,听说这一消息也想要为儿子讨个说法,遂向赵某动手打人的劳动公园所在的B区提起了诉讼。对于此案,你认为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张某的儿子被打伤,其父母代为告状无可厚非,但赵某没有义务当两次被告,交两笔赔偿金

B.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和张某之妻都有权向A区或者B区的法院起诉

C.如果是张某先去A区法院起诉的话,那么张某之妻的起诉就是白费力气了

D.张某之妻没有和儿子住在一起,所以就不能独自往B区起诉,B区法院也没有资格受理此案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考点] 选择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原告面临多个管辖法院以及重复起诉的问题,A选项是正确的,张某和他的妻子虽然分居,但都是其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都有权代其子向法院起诉,并且也都可以选择管辖,即被告住所地A区和侵权行为地 B区,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重复起诉的处理是看哪个法院先立案,而不是看先向哪个法院起诉,因此C选项错误。故选CD项。

问答题

案情:蓝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于 2006年6月1日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 (3)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
事后不久当蓝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 (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 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
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问题:

董事会对股东会更换董事程序的质疑是否成立为什么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