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登记机关于2006年1月10日签发公司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丁为临事。如果甲的出资为5万元,丁的出资为4万元,丙和乙的出资各为0.5万元,以下哪些人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

A.甲

B.丁

C.乙和丙

D.乙或丙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0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甲为执行董事、丁为监事、乙和丙合计持有1/10的股份,所以甲、丁、乙和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乙、丙单独持有股份仅占1/20,所以乙、丙单独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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