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工厂是生产油漆的专业厂家,其生产的油漆有五大类一百多个品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增加产品品种,建设了一些新的生产线,生产符合国际环保标准的油漆。2000年8月3日,天降暴雨,并伴有雷电现象出现,甲化工厂的原料储存罐被雷电击中,造成化工厂原料泄漏,化工原料随着雨水部分流入本公司的沉淀池,部分渗入地下造成水质被污染。该事件发生之后,由于天气状况极差,加之原料极易挥发,抢救工作没有很大的效果。在报告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后,被认定是意外事故。此外,化工厂的原料储存罐的设计完全符合国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甲工厂在诉讼中是否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A.承担,因为已经造成了损害
B.不承担,因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C.承担,因为甲工厂抢救措施不力
D.不承担,因为该污染事件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且甲工厂已经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适用。该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是雷击,属于不可抗力,同时甲化工厂对于已经造成污染事故的情形,已经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环保局,属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因此是免责的,因此选项D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题目要求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