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4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有关除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2006年10月27日被授予专利权。2007年1月16日甲将该项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乙实施。丙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申请文件上了解了该项技术,并于2006年3月22日开始制造与甲专利相同的除垢器,2006年11月10日停止生产。甲于2006年12月1日才得知丙曾制造该除垢器的事实。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甲不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对于丙在2005年11月25日至2006年10月27日之间制造除垢器没有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于2008年10月27日届满
C.对于丙在2006年10月27日后实施的侵权行为,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于2008年12月1日届满
D.如果丙在2006年10月27日前停止制造除垢器,则甲无权要求丙支付使用费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专利许可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乙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选项A错误,应该选择。《专利法》第68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甲于2006年12月1日才得知丙曾制造该除垢器的事实,因此,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于2008年12月1日届满。选项B错误,应该选择;选项C正确,不选。即使是专利授权之前已经停止生产,同样需要支付适当的使用费。选项D错误,应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