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期限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期限?()

A.申请人缴纳申请附加费的期限

B.申请人答复实质审查部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C.在原案申请日起3年之后递交的分案申请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

D.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答复补正通知书的期限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法定期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选项A为法定期限,故正确。

《专利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可见选项B为指定期限,故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1-1-5.1.2“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中规定:“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可见选项C为指定期限,故错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4条第3款规定:“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可见选项D应为指定期限,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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