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分案申请不符合规定?()
A.甲对其已经驳回且已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B.乙对其已经主动撤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C.丙对其正在初审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分案申请
D.丁将原申请中的发明人A、B和C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
分案申请
A、B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1-1-5.1.1“分案申请的核实”之(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故选项A、B错误。
C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款的规定,选项C错误。
D《专利审查指南2010》1-1-5.1.1“分案申请的核实”之(4)“分案申请的申请和发明人”中规定:“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故选项D正确。